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创建活动的管理,确保省级示范县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全省各县(市、区)按照《陕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验收标准》(见附件一)开展各项工作,经陕西省档案局验收合格后命名为“陕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有效期5年。
第三条省级示范县申报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申报示范县的县(市、区),经本级党委或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档案部门申请参加。
(二)实事求是原则。各市在推荐省级示范县时,应对所推荐县(市、区)的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价,不具备条件的不能推荐。
(三)示范原则。各市确定示范县应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取有代表性、可行性、推广性的县(市、区)申报。
第四条省级示范县的验收,采用百分制。申报单位得到80分以上(含80分),方可通过验收。
第五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申报省级示范县的县(市、区),依据《陕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验收标准》进行自查,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陕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二)、自检报告,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后提出申报,由市档案局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档案局验收。
第六条 自检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县(市、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概况;
(二)本县(市、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情况(县委、县政府在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情况,县档案局对新农村档案工作指导情况,县、乡镇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情况,行政村档案工作情况);
(三)自检情况。(自查得分及扣分原因。)
第七条 省级示范县验收工作的组织:
省级示范县的验收,由省档案局组织预验收,根据预验收和整改情况组织正式验收。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佐证材料、现场质询、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乡(镇)数量不少于3个;建制村不少于5个,涉农单位不少于2个。
验收时重点检查当地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管理情况。
第八条 经审核确认达到省级示范县标准的,由省档案局颁发牌匾。
第九条申报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的县(市、区)必须通过省级示范县验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陕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省级示
陕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档案工作省级示范县验收标准
编号 |
验收项目及内容 |
分数 |
评分细则 |
自查得分 |
验收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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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委和县政府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的举措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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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档案工作列入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 |
3 |
提供相关文件。列入一项规划即可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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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档案局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组织成员单位并承担相关职能工作。 |
2 |
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列入组织成员单位得1分;明确县档案局在新农村建设相关组织中职能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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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
3 |
出示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提供政策支持1分;提供资金支持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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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能及时听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实地参与相关活动。 |
4 |
提供县级领导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以及实地参与相关活动的记录材料。听取汇报得1分;协调解决问题得2分;实地参加活动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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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委和县政府将县、乡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体系。 |
3 |
提供相关文件。能列入目标考核责任体系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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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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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3 |
提供相关文件。实施意见得1分,发展规划得1分,年度计划或从09年开始每年年度工作计划中有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内容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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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档案局有具体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农业农村档案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开展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培训。 |
2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专人负责得1分;经常性开展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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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档案局建立起县、乡、村三级档案网络体系,职责明确。 |
3 |
建立档案网络体系得2分;职责明确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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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档案局建立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乡镇、行政村示范点,以点带面总结经验,推广带动全县档案工作。 |
3 |
提供相关文件和经验材料。开展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行政村活动,每一项活动得1.5分,合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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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档案局开通“三农”档案信息网站或利用现有网站开设“三农”档案信息专栏,并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
2 |
开通“三农”档案信息网站或“三农”档案信息专栏得0.5分;信息能及时更新得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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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档案馆确定了涉农专业档案资料接收范围,对应接收的涉农档案资料,能按时接收进馆。 |
3 |
提供相关文件。 确定了接收范围得1分;能按时接收进馆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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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关涉农部门在示范县活动中与县档案部门的协调配合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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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相关涉农部门与档案部门建立新农村建设专项档案管理和协调机制,制定了相关档案的管理办法或制度。 |
3 |
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建立新农村建设专项档案管理和协调机制得1.5分;制定了相关档案管理办法或制度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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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组织、民政、农业、林业、社保等部门在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农村社区建设、农业发展过程中对各种文件的形成和归档提出要求。 |
3 |
提供组织、民政、农业、林业、社保等部门的相关文件。有一个部门对文件的形成和归档提出要求得1分,满3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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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涉农部门与档案部门联合对涉农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3 |
出示涉农部门与档案部门的相关文件和验证材料。有组织、民政、农业、林业、社保主要涉农部门,每1个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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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乡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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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县域内各乡镇全部建档,乡镇机关档案室开展了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工作。 |
4 |
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乡镇全部建档得2分,可按比例得分;乡镇机关档案通过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1个得0.3分,满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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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各乡镇档案部门对重要的涉农专项工作(土地承包、林改、社保等)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收集和管理。 |
6 |
提供涉农方面的归档文件目录。有一项得1.5分,满6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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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各乡镇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开展了对村级组织和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 |
4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展指导检查得2分;进行业务培训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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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各乡镇档案部门重新修订了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并严格实施。 |
4 |
提供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制定归档范围得2分;制定保管期限表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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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各乡镇开展了面向农民的现行文件查阅服务或档案信息利用服务。 |
2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展并取得效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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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乡镇档案在行使政府职能和维护农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4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一个案例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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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乡镇档案部门编制了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 |
4 |
各种档案的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归档文件目录齐全得3分,增加1种专题目录得0.5分,满1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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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部分乡镇档案部门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 |
2 |
县域内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的乡镇,有1个得0.4分,满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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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村级档案工作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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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辖区内行政村建档率达100%(包括村档乡管),实现“五有”(有场地、有装具、有制度、有设备、有人员)。 |
6 |
建档率100%得3分,每降低10%扣1分;“五有”中每项0.6分,共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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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辖区内行政村制定了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
4 |
制定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得3分,符合规范要求,能满足实际需要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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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辖区内建制村建立村委会换届档案交接制度。 |
2 |
有制度得1分,有交接手续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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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辖区内行政村编制了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 |
4 |
有案卷级和文件级手检式目录得3分,计算机检索目录得1分,可按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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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各行政村对党务、村务、财务、资产管理、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土地承包、林权改革、农村重大活动、农村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有村民档案、农村社保档案、农民工档案、农民健康档案、农产品质量档案。 |
8 |
提供档案目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党务、村务、财务、资产管理、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土地承包等主要门类档案,可得6分;村民档案、农村社保档案、农民工档案、农民健康档案、农产品质量档案五个类别,建有其中两个类别,即可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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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利用本村档案资料,编写了村史沿革和大事记。 |
2 |
出示相关编辑材料。编写村史沿革的,得1分;编写大事记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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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村级档案在维护村集体和村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4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一个案例得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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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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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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