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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04 19:23  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查看:  打印文章  字体:T  T  T
档案保密制度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守秘密的规定,维护涉密档案的安全,不得在公共场所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档案内容。
    (二)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印档案内容时,须经档案室同意或领导批准,摘抄和复印后经档案室核对无误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三)借阅党政重要机密性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借阅登记手续,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自复制、抄录有关档案内容。
    (四)对库存档案进行定期检查,节假日前及时收回借出档案,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不得违反规定销毁库存任何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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